一名丈夫特然患上癡呆症(又稱腦退化症)在家休養,太太辭去工作為了好好照顧其丈夫。太太本想將他們聯權共有的物業轉賣或放租,為的是應付龐大的癡呆症醫療費用及照顧家庭之日常生活開支。可惜丈夫已被判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他所簽的一切法律文件均無效。他們的生活開始拮据。

若丈夫趁清醒時,預早透過律師簽寫「持久授權書」,委任他太太出任其受權人。即使他其後被確認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太太仍可根據這份「持久授權書」的內容代丈夫處理其財政事務,解決燃眉之急。

授權人須於處於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情況下,在註冊醫生及律師見証下簽署,唯授權人可先在醫生見証簽署及在其後之28天內再在律師見証下簽署。

現今香港社會人口急劇老化,癡呆症個案日益漸多,為減除家人的重擔,預防勝於治療。除可向法庭申請監護令外,「持久授權書」的使用是另外一種方法去避免昂貴的法律費用,繁複的法庭程序及等侯時間。黃國康律師及其團隊會詳盡向你解釋「持久授權書」的性質及作用,令你和你的家人在財務上,心理上和法律上等各方面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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