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傷後︰
  • 應立即召喚救護車、警察及到急症室求診
  • 在安全情況下,宜在證人、警察或醫護人員到場協助後才離開工傷意外事發地點,避免日後爭議意外發生的時間及地點
  • 立即通知僱主/部門主管,包括口頭及書面
  • 立即通知同事或工友,並在同事或工友到場協助/目擊後才離開工傷意外現場
  • 立即到醫院求診,切記向醫護人員說明因工受傷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及意外是於工作時發生
  • 如情況許可下,應盡量保留證據,如記錄工傷意外發生之時間、日期、地點、目擊證人資料、拍照及一切有關詳情
  • 不要隨便向第三者透露個人資料、談論案情及簽署文件,如口供、否認僱傭關係的文件、離職文件及和解協議書(包括載於確認從僱主領取五份四病假工資時的簽收文件)
  • 應立即聯絡勞工處協助因工受傷索償
  • 意外發生後14日內,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僱員如有懷疑,請盡快與勞工處聯絡及向僱主查詢有關因工受傷申報
  • 保存受僱資料,如僱傭關係文件、僱主及總承判商名稱、地址、開工及出糧記錄及工友的聯絡資料
  • 有關病假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應盡快呈交僱主,及保留一份副本
  • 保留其它支出收據正本
  • 病假期間,應按醫生指示療養及休息(包括依時覆診),切勿勉強復工,影響病情
  • 盡快找律師以取得有關法律知識及使律師可盡快為閣下保留證人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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